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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乡医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发表论文的暂行规定
发布时间:2022年04月21日 点击率:4578
新乡医学院
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发表论文的暂行规定
第一章
总 则
第一条
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,更好地发挥研究
生在学校科研工作中的作用,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,特制定本
规定。
第二条
本规定所指论文为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原
创性学术论文(以下简称“论文”),不包括会议论文、摘要等,
发表申请学位的论文内容应与所学专业内容密切相关。成果第一作
者单位需为新乡医学院。
第二章 发表论文要求
第三条 论文篇数与水平要求
(一)学术型研究生
在学期间,自然科学类研究生必须至少在最新版“中文核心期
刊目录”收录或以上期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。人文社科类学术型研
究生必须至少在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”(中国科技核心期刊)》
或以上期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。
(二)专业型研究生
在学期间,专业型研究生必须至少在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
刊”(中国科技核心期刊)》或以上期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。第四条 论文署名要求
(一)作者署名要求
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,如是中国核心期刊或中国科技核心期刊,
学位申请人必须为第一作者,导师必须为通讯作者。
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,如被 SCI 收录(影响因子<1.0),学位
申请人可以为第二作者,导师必须为第一作者。
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,如被 SCI 收录(影响因子≥1.0),可按
照以下规定执行:
(1)1.0≤影响因子<3.0,可同时作为排名前 3 位作者申请学
位的研究成果。
2)影响因子≥3.0,可同时作为排名前 4 位作者申请学位的
研究成果。
3)影响因子≥5.0,可同时作为排名前 5 位作者申请学位的
研究成果。
4)影响因子≥10.0,可同时作为排名前 6 位作者申请学位的
研究成果。
并列第一作者的第二名按第二作者计,后面以此类推。
研究生具有双导师时,各导师必须在研究生处备案方予认可。
(二)单位署名要求
1、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“新乡医
学院+培养院系(如新乡医学院基础医学院)。2、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培养的研究生,署名单位可为新乡医学
院及导师所在单位作为并列第一单位(如,发表论文署名单位 1.“新
乡医学院”;2.武警总医院)。
第五条 专利、获奖的认定
(一)研究生在学期间所获授权及申请的与本研究课题相关的
专利,可用作学位申请。
1、专利类型属于发明专利,并且已经获得专利申请号,以专利
形式申请学位,研究生名次应在前三名,且受益人只限一人次。
2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,并且已经获得专利申请号,以专
利形式申请学位,研究生名次应为第一名。
(二)研究生在学期间获与研究课题相关的厅级及以上科技进
步奖,可用作学位申请。以获奖形式申请学位,研究生名次应在前
三名,且受益人只限一人次。
(三)以专利或获奖成果形式申请学位者,专利与成果必须与
本人学位论文密切相关。
第三章 发表论文的认定
第六条 论文收录的认定规则
(一)鉴于 SCI 收录刊物目录每年均有调整变化,SCI 发表论
文以论文正式接收时检索结果为依据;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大最新版
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》为依据;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》
以国家权威部门颁布的期刊目录为依据。
第七条 论文发表时间的界定(一)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论文发表时间须为在学期间或
毕业后 2 年之内。
第八条 论文审核的工作程序
(一)学位申请人须填写并打印《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发表论文
登记表》,与论文原件及复印件一起上交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
究生管理部门审核,审核通过并填写发表论文汇总表后提交校学位
办公室,校学位办公室复审合格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。
(二)对于已被期刊录用但尚未发表的论文,学位申请人需提
交该期刊的正式接受函和经导师签名认可的论文全文后可进入学位
申请程序;已经以网络版发表的 SCI 论文可认定其为正式发表。
(三)对于使用收录期刊接受函申请硕士学位者,待论文正式
发表后下发学位证书。
第四章 导师的作用
第九条
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是学位论文质量的
重要体现,也是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。导师
应高度重视,教育并监督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,指导研究生在规定
时间内发表符合要求的论文,并在学位申请阶段作为论文的责任人
做好审核工作。
第五章 对未发表规定论文的研究生的处理办法
第十条
未按规定正式发表论文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,可申请
答辩,按期毕业。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,待其发表论文达到要求后,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
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,学位申请有效期两年。
如毕业后两年内未完成规定论文的发表,今后将不再讨论其学位授
予问题。
第六章 发表论文的奖励
第十二条 奖励政策
按照《新乡医学院研究生科研奖励》办法实施。
第七章
附 则
第十三条
以上确定的发表论文要求为学校设定的最低要求。
支持和鼓励各院(系、部)分委员会根据本学科情况进一步提高发
表论文要求,但须提前做好导师和学生的告知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实行,本规定由研究
生处负责解释。原《《新乡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发表暂行规
定》(院发〔
2004〕14 号)文件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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