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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的建设

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
发布时间:2022年04月21日 点击率:45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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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
第一章
总 则
第一条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
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工作
细则。
第二条
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,我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
位。授予学位的学科、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
学科、专业为准,并按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。
第二章
学位评定委员会
第三条
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,由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组
成,任期二至三年。设主席一人,副主席二至三人。委员会成员
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、科研人员。教学、科研人员应从
本校具有副教授、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。
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
审批并备案。
第四条
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
(一)审定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。
(二)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、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
员会成员名单。-2-
(三)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名单。
(四)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设置、申报和评估。
(五)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。
(六)审议学校研究生培养及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政策及改
革建设的有关问题。
(七)对已发现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,做出撤消授予
学位的决定。
(八)研究、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。
第五条
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(系、部)设置学位评定
分委员会,由七至十五人组成。设主席一人,也可设副主席一至
二人,主席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。由院(系、部)产生
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同时是分委员会的委员,分委员会
成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(或相当技术职称)以上职称。分委员会
的成员名单由院(系、部)提出,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。
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。
第六条
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
(一)审查硕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研究方向。
(二)审核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申报材料,指导学位点的建设
及评估工作。
(三)审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者资格,并向校学位评
定委员会推荐。
(四)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。
(五)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、课程考试成绩、论-3-
文发表及论文答辩情况,并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,提
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。
(六)对已发现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,提出撤消授予
学位决定的建议。
第七条
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履行以上职
责时要召开会议。到会委员人数须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
时,会议方为有效。作出决议时,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,经到会
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时需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,方为有效,
否则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定或决议。
第八条
凡出国一年以上、工作调动及因身体原因不能承担
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进行调整,调整的申报
程序按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。
第三章
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
第九条
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
1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坚持四项基
本原则,热爱祖国、遵纪守法、品德良好;
2.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,完成学位课程,修满规定学分,撰
成学位论文,通过论文答辩;
3.在校期间,学习、科研、临床技能表现良好;-4-
4.申请学位的各种材料齐全,手续完备。
第十条
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。
第四章
学位课程要求
第十一条
凡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
生,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,成绩合格,通过学位论文答
辩,准予毕业(同等学力人员除外),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,
授予硕士学位:
(一)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;
(二)具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;
(三)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;
(四)掌握一门外国语,并能熟练地翻译阅读本专业的外文
资料,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。
第十二条
课程学习与要求
(一)马克思主义理论课。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。
(二)一门外国语。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,
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。
(三)专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,一般为三至四门。要求掌
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。
(四)本校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试,可按上述要求结合培养
计划安排进行。必修课达到 70 分为合格,第一外国语必须通过水
平考试,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。学位课程中,如有不合格,可申-5-
请重修一次;重修不合格的,不能参加论文答辩。
(五)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,成绩合
格,修满学分,并达到其它有关要求,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。
第五章
学位论文
第十三条
学位论文要求
(一)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,应对科学发展、经济建
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。
(二)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
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,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,
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。
(三)论文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,论文内容应以自己
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。
(四)较好地掌握本学科、专业的研究方法与技能。
(五)论文的理论、资料、实验、计算应是科学严谨、准确
可靠,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。
(六)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,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。
(七)学位论文的撰写按照《新乡医学院学位论文撰写与印
制要求》执行。
(八)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需符合《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论
文检测暂行规定》的要求。-6-
第十四条
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
在完成论文工作后,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提出答辩申请,申
请经导师审查同意后,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。
第六章
论文评阅
第十五条
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,由院(系、部)研究生管
理部门聘请相关学科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,对申请答辩的论文进
行评阅。
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两位与论文相关学
科的副教授以上职称(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)专家评阅,其中一
位应是校外专家。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。硕士学位论文应在
答辩前两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,实行双盲评阅。
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
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三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副教授以上职称(或相
当专业技术职称)专家评阅,其中一位应是校外专家,实行双盲
评阅,由研究生处统一送审。
第十六条
评阅人应对论文能否提交答辩,是否达到硕士学
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。(
1)校外专家评阅意见不合格者,不予
组织答辩.(
2)如果校内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,
校外专家评阅意见为优秀者,需由研究生处补聘一名评阅人重新
评阅,否则,不予补聘评阅人评阅,重新评阅如通过,可以组织
答辩,但需由答辩委员会就评阅人意见作出说明;如仍认为不能-7-
达到学位要求水平,则不能组织答辩。(
3)两名评阅人认为论文
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,则不能组织答辩。凡出现不能组织答辩情
况的,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、完善学位论文,
并至少延迟半年(但不超过 1 年)重新进行论文评阅,通过后方可
组织答辩;如论文评阅仍未通过,则本次申请无效。
第十七条
论文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
语,并评出等次,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。答辩前,论文评阅人
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申请学位人员保密,并密封传递。
送审论文如属申报专利范围,则应注明:“本论文拟申请专
利,请评阅专家负责保密”等字样。
第十八条
评阅意见最迟应在答辩前10 天送交答辩委员会。
在未收到评阅人意见以前不能组织答辩。
第七章
论文答辩
第十九条
论文评阅结束后,研究生应依据评阅人的意见,
对论文进行修改,然后在教研室或科室进行预答辩,教研室或科
室对是否同意答辩提出意见。同意答辩者,由研究生和教研室或
科室共同填写《新乡医学院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》和《新
乡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》,报所在院系分
委员会审批,凡分委员会未批准答辩者,不得自行安排论文答辩。
第二十条
学位论文答辩
(一)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委员会由本专业和相关专业 5 名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级
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,其中校内专家(含直属附属医院)
不少于 1 名,委员需全部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。答辩委员会主席
由外单位、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担任。其中,论文评阅人原
则上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,导师应列席答辩会,亦不
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。
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人,由中级职称、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
担任。秘书协助主席组织论文答辩,并做好答辩记录,综合论文
评语,起草答辩决议书。
(二)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。答辩前应张贴答辩海报,
同时将答辩人姓名、学位论文题目、答辩时间、答辩地点等上报
研究生处学位办。
(三)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:
1. 宣布《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核表》审核意见:
宣读《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》审核意见,
校外培养单位由新乡医学院研究生处负责人宣布,或委托培养单
位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代为宣布;校内培养单位由各培养单位
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代为主持会议。
2. 培养单位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、答辩人导师、答辩秘书等,
并推选答辩委员会主席。
3.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,并宣布答辩会开始。
(1)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,包括简历、课程考试成
绩、政治思想表现和论文完成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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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)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。
3)由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
4)答辩委员会成员与到会人员提问,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,
答辩秘书做详细记录。
5)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,就是否通过答辩及是否
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,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,经全体
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同意,方得通过。决议经论
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,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 。
6)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及答辩委员
会投票结果。
7)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,报送学位评定分委
员会审议。
8)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。
4.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,经论文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同
意,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,重新答辩一次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,
不再组织答辩。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
的决议,不得再行组织答辩。
第八章
学位申请
第二十一条
答辩结束后,主席应在《新乡医学院研究生毕
业论文答辩情况表》和《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审批表》签名处签
名,培养单位应将《新乡医学院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表》、-10-
《新乡医学院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记录》、《新乡医学院硕士学
位审批表》等材料填写整理好,与《新乡医学院研究生毕业论文
答辩表决票》、《论文评阅意见》一并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。
第二十二条
论文答辩通过后,院(系、部)学位评定分委
员会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品质、课程
成绩、论文水平和研究能力等情况以会议的形式进行逐个审查评
议,就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进行投票表决,表决结果填入《新乡
医学院硕士学位审批表》、《新乡医学院授予硕士学位登记表》
和《新乡医学院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简况表》,报校学位评
定委员会。
第九章
附 则
第二十三条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授予硕士学位
(一)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
有造假等行为者。
(二)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。
(三)在校期间曾受留校察看处分至学位评定时处分还未解
除者。
(四)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位的其它原因。
第二十四条
对已授予学位者,如发现学位申请人有严重违
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
行实施办法》行为时,有权予以复议和撤销所授予的学位。-11-
第二十五条
授予学位人员名单,每年定期上报省学位办公
室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。
第二十六条
学位证书由国家统一制定,学校颁发。学位证
书遗失不予补发,给予相应证明。
第二十七条
其它事宜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
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执行。
第二十八条
本细则解释权归新乡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。
第二十九条
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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